7.5 消防设施


7.5.1 看守所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规定设室内、室外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。
7.5.2 监区的管理巡视通道内,不宜设置消火栓和设备间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,可在管理巡视通道设置柜体,放入不带消防水龙的消火栓口。消防主管道和栓口嵌入墙体,栓口垂直向外,便于接驳,柜体面应设有锁闭装置的封闭金属面板。消防水龙应放置在警察用房中。
7.5.3 看守所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GB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。灭火器应摆放在警察用房中或被羁押人不易接触到的地方。
 
条文说明
7.5.2 考虑到使用人员的监管需要,设置在监区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的室内消火栓,可只设消火栓口,将消防水带、水枪等集中放置,以便于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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